发展学生党员公示暂行规定
(南林委组[2003]19号)
学生预备党员的接收和转正前的公示,是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必备的程序。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对贯彻好"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切实保证学生新党员的质量,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明确、规范公示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公示对象
拟近期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学生发展对象;拟近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学生预备党员。
二、公示形式
一般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在公示对象所在学院的办公和教学场所、学生所在宿舍区等公共场所张贴,也可同时在学院的网页上公布。
三、公示时间
发展对象的公示时间:一般在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之前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时间:一般在党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之前进行。
四、公示期限
一般五天至七天。
五、公示内容
对发展对象的公示,应公布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班级,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时间,团内推优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
对预备党员的公示,应公布其姓名、性别,所在班级,所在党支部,成为预备党员的时间等。
在公示以上内容的同时,公布反映意见的多种途径,主要是院级党组织、校党委组织部等意见箱地点、办公室地点、联系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地址、联系人等。
公告的格式见附件。
六、工作要求
1.由公示对象所在院级党组织负责实施。
2.公示期间,设置公示信箱、电话等,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院级党组织、党委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意见收集。
3.对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一般由公示院级党组织组织人员在公示时间截止后一周之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党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处理单位要认真填写《处理发展学生党员公示意见情况备案表》。指定专人负责答复反映意见人来访或电话询问对反映意见的处理结果。要注意保护以真实姓名反映问题的同志。
4.公示结果不论有无问题,在召开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的党支部大会上,都应由所在党总支或党支部的负责人做出明确的说明。
5.对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经核查确有问题且暂不具备条件的公示对象,应暂缓讨论发展或转正。
七、其他
1.实行失误责任追究制,凡不严格按要求进行公示,或没有公示的,或对公示中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或故意隐瞒实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2.发展学生党员公示工作作为院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评估的重要内容。
3.张贴公告的同时,报送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各一份。
4.本暂行规定中的"学生"指大学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5.本暂行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