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条例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江苏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共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原则,从实际出发,使"推优"工作真正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四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团组织推荐。
第五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和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第六条 "推优"条件:
1、本人已正式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2、拥护党的纲领,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能够按党员的基本条件要求自己。
3、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反映较好。
4、遵守校纪校规,能在团员青年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群众基础良好。
5、青年学生学习成绩良好,青年教工工作表现良好。
第七条 "推优"工作程序:
1、对申请入党的团员,团支部委员会应对照"推优"条件充分酝酿,时机成熟,报经分团委(团总支)批准后,筹备召开支部团员大会进行"推优"。
2、召开支部团员大会,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申请入党的团员的基本情况由团支部委员会负责介绍。
3、支部团员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实到人数的一半方可推荐。
4、团支部委员会根据投票表决结果及申请人的平时表现,讨论确定推荐名单,报分团委(团总支)审核。
5、团支部委员会负责填写《优秀共青团员入党推荐表》。
6、分团委(团总支)审定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团委审批。
7、校团委审批备案后,向党组织推荐。
第八条 已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校级优秀团员和"十佳团干"可以直接作为"推优"对象。
第九条 "推优"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未被发展为党员的,须重新经团组织推荐。
第十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一般在每年的四月份和十月份集中进行。
第十一条 有特殊情况者,报请院(系、部)党总支同意后方可推荐。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