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
日期:2004-01-0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使用仪器设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老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者,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三)赔偿处理权限

    凡发生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有关实验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1、价值在200元以下的低值品,其赔偿由院(系)领导审批,报设备处备案。

    2、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其赔偿由实验室提出,院里签字,报设备处审批。

    3、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报学校审批。

     (四)赔偿方式和金额计算

    赔偿方式以同样实物或现款均可,应根据上述损坏原因和情况,以及仪器

设备新旧程度决定其价格,并参考下列标准计算:

    1、单价在200以下低值品赔偿40-60%;

   2、固定资产:单价在200-1000元赔偿20—30%;单价在1000以上-5000

元赔偿10-20%;单价在5000元以上赔偿5-10劣;

    3、因使用或保管不慎而遗失者一律赔偿100%;

    4、如属部分损坏,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现金;

    5、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作为所在单位的修理费或仪器设备购置费;

1、              确定赔偿处理后,肖事人应在一月内办理赔偿手续。填写《南京林业大学设备赔偿审批单》。先在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注销手续,再去财务处交款。

 

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二○○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