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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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仪器设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老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者,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三)赔偿处理权限 凡发生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有关实验室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 1、价值在200元以下的低值品,其赔偿由院(系)领导审批,报设备处备案。 2、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其赔偿由实验室提出,院里签字,报设备处审批。 3、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报学校审批。 (四)赔偿方式和金额计算 赔偿方式以同样实物或现款均可,应根据上述损坏原因和情况,以及仪器 设备新旧程度决定其价格,并参考下列标准计算: 1、单价在200以下低值品赔偿40-60%; 2、固定资产:单价在200-1000元赔偿20—30%;单价在1000以上-5000 元赔偿10-20%;单价在5000元以上赔偿5-10劣; 3、因使用或保管不慎而遗失者一律赔偿100%; 4、如属部分损坏,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现金; 5、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作为所在单位的修理费或仪器设备购置费; 1、 确定赔偿处理后,肖事人应在一月内办理赔偿手续。填写《南京林业大学设备赔偿审批单》。先在实验室管理科办理注销手续,再去财务处交款。
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二○○四年一月 |